刘某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

2023-10-12 09:49
来源: 区司法局

刘某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

横店街临空园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黄陂区横店街道某村民刘某(女)来到横店街临空园调解工作室求助,称自己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希望武汉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方能给予自己一定赔偿,因赔偿金有争议,与公司方产生纠纷。刘称自己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遂请求横店街临空园调解工作室调处。

【调解过程】

刘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遭遇的车祸,可以算在工伤范围内,公司法人刘某某(男)则说在员工就业前,公司与他们签订了一份简易协议,协议上明确说他们在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情况与公司无关。此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具有不平等性,但是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是一份摆在当事人眼前的事实。就目前纠纷,当事人刘某应遵循诺言,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找准矛盾争议焦点,释法理清双方关系。面对双方的争议,调解员开门见山,详细介绍了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刘某与公司没有签订正规的书面劳动合同,在用工上雇佣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但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虽说刘某达不到工伤的赔偿标准,但公司也应该酌情考虑各种因素,给予刘某一定的补偿。

公司方在听了调解员的明理释法后,同意给予刘某人道主义补偿金,但刘某哭诉,她马上要进行第二次手术,自己家庭经济情况有限,手术费还差一些,不同意刘某某的补偿金额,调解陷入僵持局面。

调解员又巧用“背靠背”方式,采用“迂回战术”进行调解。调解员在后期跟公司刘某某交谈中了解到,刘某在公司工作的一贯表现积极,两人是本家,刘某现在的生活十分不易。刘某某公司这两年经济效益不好,加上家庭变故,对于赔偿,他有心无力。调解员表示理解,积极地安慰、鼓励刘某某,一切要向前看。

另一方面,调解员给双方当事人传达了作为工作人员在调解工作中所做出的努力,调解工作是建立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如果都不让步,那调解就进行不下去了,既然很清楚去法院诉讼耗时耗力,结果满意如否也是个未知数,所以,不如心平气和达成协议,各自尽快恢复正常生活轨迹,刘某不能耽误手术时间。言尽于此,双方都同意各退一步,化解了矛盾。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刘某人民币XXX元整,刘某不得再就此事向公司及刘某某个人主张任何权利,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调解中,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要坚持赔偿和损害相一致的原则,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又不能使其获得不当的利益。否则会增加行为人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也会助长受害人的不正当请求行为。在调解中,如果双方僵持不下,应当机立断,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沟通,迂回调解的突破口有很多,要寻找机会积极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