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张某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12-22 14:42
来源: 区司法局

陈某某与张某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黄陂区房庆龙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当事人陈某某,女性,45岁,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龙王庙人,2023年9月19日,陈某某应张某某要求至其新家家中帮忙做卫生,结果陈某某在做卫生过程中下楼梯不慎摔落。经诊断陈某某桡骨远端骨折、头部面部及颈部受损,需要住院治疗。初次治疗出院后,陈某某与张某某经过多次协商,还是未能就赔偿金达成一致意见。后经人介绍,陈某某和张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后续事宜申请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房庆龙调解工作室调解。

调解过程

在前期纠纷调查中了解,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第一时间送陈某某到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进行就诊。在陈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某负担了陈某某的全部治疗费用共计四万余元,另外在陈某某表示自己现在受伤,手头没钱用时给其转账两万五千元,并隔三差五前去慰问看望。

入院一个多月后,陈某某伤势基本痊愈,于是办理了出院手续。经合计陈某某认为张某某还应当向自己额外支付护理费、误工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6万余元。陈某某最初向张某某提出这一主张时,遭到了张某某的强烈反对,张某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且经常前去探望,还在陈某某说自己没钱用时,给其转账两万五千元,已仁至义尽,让自己再支付其16万元,简直是借机敲诈,绝对不可能同意陈某某的主张。

陈某某认为,自己右手桡骨骨折后有很长一段时间不能在继续工作,自己本身在张某某的服装厂是干艺工的,是张某某叫自己去为其新家做卫生才导致摔伤,如果不是张某某喊自己去做卫生,自己一直在服装城上班就不会摔伤,现在自己整天痛的觉都睡不好,张某某理应对此承担责任。

张某某听完陈某某的理由后,经过考虑,便是愿意在额外支付给陈某某六万元作为补偿。陈某某则认为补偿金额过少,坚持让张某某赔偿16万元。并扬言事情若不尽快解决,他联合家人去公司堵大门,还要去法院告张某某,让张某某以后不得安宁,自己不好过也不会让张某某好过,现在自己这个样子就是张某某害的,如果张某某不愿意赔偿,那就让张某某也摔成自己这个样子,自己愿意赔偿张某某16万元,让其感受自己的痛苦,说着便大哭起来。

在双方前期的反复沟通中,已经撕破了脸,多年的情谊变成了剑拔弩张的关系,事态一触即发,调解刻不容缓。调解员整理好事情始末的相关资料,并口头告知了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效力、性质、原则和纪律,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一些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2023年10月23日上午,调解员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某认为张某某在负担自己医疗费的同时,还应当额外补偿自己的护理费、务工损失、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而张某某对这一赔偿数额表示不能接受。由此调解员归纳出本案的主要矛盾在于对赔偿金额的确定。

调解初期,调解员看着双方情绪激动,事态向着不可控的方式发展,调解员果断中断调解,分头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安慰陈某某,待陈某某稳定情绪时,告知其调解工作是建立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如果都不让步,那调解就进行不下去了。事情已经发生了,前期张某某也在积极的给予治疗上的帮助,并没有说不管,或者推卸责任,希望陈某某能退一步,为身体将康考虑,切勿大病后又大悲,影响后身体恢复。调解员另一方面又对张某某进行劝说,建议张某某设身处地体谅一下陈某某。这次陈某某右手桡骨骨折受伤严重,至今无法动弹,还需要进行二次的手术治疗,手持续疼痛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加上后续的康复治疗,所承受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更是精神上的痛苦,要根据陈某某的实际情况承担责任,不能只支付前期4万元的医疗费用。如果没有调解成功,陈某某到法院起诉,法院也会支持她的赔偿请求。并且公司对此事确实负有责任,陈某某如果做出过激做法,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希望企业方应尽到社会责任,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尽快达成协议把纠纷解决。

张某某认同调解员提出的相关赔偿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至于赔偿的金额,则认为对方提出的过高,张某某表示现在公司也是淡季,一下拿不出来这么多钱,希望可以协商一下。调解员继续充当“传话筒”,将张某某的请求转述给陈某某,同时又对陈某某分析现在大环境也不太好,既然张某某做出了让步,希望陈某某看在大家都不容易的情况下能适当减少赔偿金额。调解员在此基础上接着阐明,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张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雇员陈某某在雇佣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但是这一损失究竟要赔多少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标准,要本着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填平原则,不能漫天要价。在说理之后, 调解员继续动之以情,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长达及年的雇佣关系,应当珍惜这分情谊,谋求以后的合作机会,陈某某表示认同。

调解员看到了双方的意向在逐渐靠近,随即约了当事人见面调解,为当事人介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关系属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针对该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告知双方,赔偿是势在必行的,赔偿多少是法律有规定的。                     

在经过调解员耐心地讲解和劝说利弊分析之后,陈某某张某某都认识到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张某某当场表示自己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补偿陈某某的损失,调解员随即提出调解方案,两人均表示接受,最终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陈某某与张某某当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前期张某某已垫付陈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四万元整除外,张某某再额外支付陈某某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用及前期支付给陈某某的2万5千元费用等共计9万元的补偿。

2、协议签订后张某某当场以现金及银行卡转账方式给陈某某,履行给付后,陈某某自动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某不再提新的赔偿要求。不再追究所有涉事人员相关的民事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人民调解员正确运用了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及时归纳争议焦点,准确认识到双方的主要矛盾在于对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只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工作,使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那么本案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工作室准确把握当事人诉求和矛盾症结所在,才使得这一纠纷最终得以解决。

除此之外,调解员还运用了心理疏导的调解技巧,对情绪激动、态度强硬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心理安抚,让他们认识到放下内心隔阂,冷静陈述,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这有效地消除了当事人的心理障碍,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然后调解员晓之以法,法律告知当事人,使他们明白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从内心真正信服工作室对该案的处理结果。调解员既注重对当事人思想上和观念上的引导,也注重对调解效果和问题解决程度的追求,最后动之以情,结合实际情况,从情理角度使当事人真正消除内心的隔阂,重归于好,最终得到圆满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