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某某与黄陂区某医院医疗纠纷案
孙东林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患者胡某因“心前区不适3天”入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于2023年12月15日进行了冠状动脉造影手术。术后胡某突发意识丧失,抢救无效后死亡。事件发生后,家属情绪激动,认为医院救治不力,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胡某家属与黄陂区某医院共同向黄陂区孙东林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经调查得知,死者胡某,84岁,2023年12月9日因“心前区不适3天”安排至脑病二科住院,当天脑病二科与心血管病科会诊后进一步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向胡某家属告知病情后转入心血管病科治疗,予以告病危并签署病危通知书。转入心血管病科后予以抗血小板聚集、降脂稳定斑块、抗心肌缺血、改善循环支持对症治疗。治疗后胡某症状逐渐减轻,结合病情于2023年12月15日行冠状动脉造影术,术中可见右冠远端闭塞,前降支狭窄约95%。胡某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完成前降支支架植入及右冠球囊扩张,即刻影像学前降支支架通畅,右冠血流恢复,考虑右冠血管直径差较大,故未做支架植入,结束手术。术后胡某未诉不适感,将患者胡某送回病房,刚进入病房胡某突发意识丧失,医生立刻予以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及肾上腺素静脉推注等抢救措施,经抢救无效后,宣告临床死亡。
调解过程中,胡某家属情绪激动,表示将病人送到医院治疗是救命的,未曾想发生这样的意外。认为责任完全在医院,要求赔偿。院方认为诊疗过程是符合医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建议患者家属通过法律途径合法合规明确责任。调解员一边听双方的陈述,一边查看双方提交的资料,询问双方是否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或相关的死亡原因鉴定。医院当场表示同意,而胡某的家属不同意,认为死者为大,尸体解剖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希望通过调解了结此事。
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胡某家属进行了沟通,建议理性维权,避免激化矛盾,家属表示同意。调解员从法律的角度给患方建议,并耐心疏导讲解医疗的高风险,希望家属共同协商,理性解决问题。告知家属要明确医院在诊疗过程当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在未鉴定的情况下,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少法律依据。
对于医院,事故处理代理人表示愿意积极面对问题,并不代表医院方承认存在医疗过失,在手术各项流程签字完善的情况下,医院应该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不是一味退让。高龄患者手术风险明显要高于普通人,家属签署了手术风险告知书,就应该承担属于患方手术中的风险,而不能将责任全推给医院。
调解员多次向患者家属转达医院的意愿,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就本起纠纷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2023年12月26日,双方达成协议,院方处于人道主义关怀,一次性给予死者家属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补助。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的第一步就要控住现场,防止现场的矛盾升级。第二步,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说,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不偏听偏信,揭开事情原委。第三步,引导双方依法通过调解公平解决纠纷,积极在双方间传递信息,不厌其烦、反复沟通。最终,一场医疗纠纷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