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喻某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4-04-01 08:37
来源: 区司法局

魏某与喻某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长轩岭街韩耀明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7日,长轩岭街某居民喻某某受魏某派遣,到东西湖区某工地上清理施工外架的建筑垃圾,在工作时意外滑落摔伤。喻某某在院治疗费用已由魏某支付,但尚未做伤残等级鉴定。双方对后续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长轩岭街韩耀明调解工作室介入处理。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对双方进行问询调查。事故发生后魏某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诊断为跟骨骨折。喻某某在院治疗21天后出院,出院医嘱14天术后拆线,1.5月X线复查,全休3月。了解到双方对这起工作中造成的人身损害事实均不持异议,仅对赔偿金额有分歧:喻某某认为建筑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按照工伤应该赔偿15万元;魏某则认为喻某某属于临时雇工,上班才12天也并未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魏某作为雇主已经支付前期医疗费二万余元,现在只接受支付后期复查治疗费用,对喻某某的其他诉求不予承担。双方为此协商了多次没有达成结果,伤者一度情绪激动表示要去工地闹事,讨要说法。魏某情急之下也要撂挑子,不愿意再谈。

调解员对该情况做了详细的法理分析,提出了赔偿方案供双方选择:

一、对于雇主魏某,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明确告知劳动者受伤可以依法获得哪些赔偿,喻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无论是按照工伤赔偿还是雇工人身损害赔偿,魏某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魏某长期与建筑公司合作,伤者扰乱公司秩序会为其带来负面影响,建议魏某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金额上多为伤者考虑。

二、对于伤者喻某某坚持要按照工伤赔偿的要求,调解员为其详细讲解了工伤赔偿流程及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需要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去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确认劳动关系后,伤者需做伤残等级鉴定,再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和赔付。在此期间,对方公司可以就仲裁结果提出起诉,一审结束还可以提出二审、再审,整个流程非常长,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喻某某伤情并不算严重的情况下,按照工伤赔偿标准也不会比一般雇佣损害赔偿金额相差太多,建议在责任主体和赔偿金额上适当灵活考虑,综合权衡利弊。

经过对双方分别讲事实、明道理,分析两种法律关系和赔偿标准的差别,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按一般雇佣损害赔偿标准赔付,并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一、由魏某一次性赔偿喻某某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精神赔偿金等所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该款项不含前期魏某已支付的医疗住院费用32600元),赔付款项在协议签订当日转账付清。

二、喻某某及其家人收到上述款项后承诺不再向魏某及其公司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亦不得再主张其它赔偿要求。

三、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各不反悔,经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件是一起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受伤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确认责任主体和法律关系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双方实际形成劳动关系但又缺乏书面合同,按工伤认定的赔付流程办理势必会多花一些时间和精力,在此过程中有可能还会造成矛盾升级,调解员充分权衡了伤者和雇佣者的实际情况,给出两种赔付方式供双方选择,赔偿计算有理有据,不偏不倚,既有助于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又减少了双方在此件事情上的精力消耗,最终使得矛盾高效化解,令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