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乙与方某房产纠纷案

2024-06-04 08:26
来源: 区司法局

陈某乙与方某房产纠纷案

天河街刘明祥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17年陈某甲与方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共同组建家庭(双方均为重组家庭,且都育有子女),期间未领取结婚证,未共同生育子女。2019年3月初,陈某甲独自出资25万余元,在方某家的宅基地上建立一栋三层小楼。2024年2月陈某甲因病去世,陈某甲的弟弟陈某乙与方某因房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天河街刘明祥调解室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双方所在村委会了解情况,掌握了基本事实。2024年3月3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与当事人进行分别谈话,进一步了解事情的缘由,双方对纠纷的过程及原因均无异议。接着,调解员又从侧面了解双方各自的诉求和目前生活情况:方某目前住在陈某甲建的房子里,经济收入微薄。陈某甲的女儿暂住在其哥哥陈某乙家里,生活开支由陈某乙负担。接着,调解员向当事人明法析理,陈某甲和方某均无配偶,并未领取结婚证,但事实上共同生活在一起,属于法律上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但在一些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同居虽然没有结婚,但他人认为已是夫妻关系,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按共同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即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该房子没有协议,属于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等分予以分配,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最后,从感情角度引导解决问题。陈某甲生前是家里的精神和经济支柱,家庭成员之间感情一直都挺好,相信陈某甲不希望其身故后,未成年的女儿生活没有保障,同居对象方某无房可住,无家可归。因此,建议双方折中选择解决方式。

鉴于方某经济来源少,调解员提出一个可行的方案:从目前房产大环境、方某的支付能力及陈某甲女儿的开支情况三点综合评估,方某需支付10万元获得三层小楼的所有权,分批次支付,该笔资金用于陈某甲女儿陈某彤后期生活、教育开支。分批支付的方式让方某的压力减小了很多,双方均同意此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方某需支付10万元获得三层小楼的所有权,该笔资金用于陈某甲女儿陈某彤后期教育、生活开支。因陈某彤未成年,此笔资金暂由其监护人陈某乙代管,不得挪作他用。因方某资金原因,未能一次性付清该笔款项。经陈某乙与方某协商,由方某先行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整),剩余伍万元整(50000.00元整)在202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完成。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社会形态的改变,人口结构的改变,婚姻状态也发生了很多改变,涉及同居关系中或终止关系后的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多样化,案件越趋复杂。在很多人的认知里,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生活状态趋于一致。然而,在起诉财产分割时,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与建立婚姻关系后的财产分割有着很大的区别。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家庭关系都是整个社会的小细胞,处理好同居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