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与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2024-07-02 08:34
来源: 区司法局

卢某某与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黄陂区孙东林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卢某某2018年11月入职湖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黄陂区某某单位从事辅助性工作。2022年10月11日卢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送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为卢某某右膝盖受损伤,需卧床进行休养,现卢某某要求湖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湖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认为卢某某受伤属于个人原因造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产生劳动纠纷。2024年1月18日,卢某某来到孙东林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多轮调解,最终成功化解此次纠纷。

1、纠纷追踪,摸清案件背景。矛盾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卢某某多次找湖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沟通,但多次协商未果,内心积攒了不少怨气。卢某某准备上法院起诉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但是考虑到通过诉讼程序需要耗费时间精力成本所以申请由孙东林调解工作室介入调解。案件受理后,调解员及时查清纠纷事实、明确调解诉求。

2、分析案情,找出矛盾焦点调解员在了解案例案情经过后,向双方全面分析了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准确定位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湖北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否要对劳动者卢某某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要表述明白,在用工期间发生意外,该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事发后推脱,认为卢某某在派出工作执行任务中,没有保护好自己,且与卢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这些原因都导致了矛盾升级。

3、依法找出责任方,划分责任主体。卢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61号第三章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视于工伤认定。”这一观点毋庸置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有权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湖北人力资源公司并未给卢某某购买工伤保险,且在卢某某受伤后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公司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调解员循序渐进、深入细致的讲解该公司终于明确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湖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卢某某伤残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染万元整。

【案例点评】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本案调解员始终坚持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痛点、难点,站在维护当事人双方利益的角度,促成调解达成一致。调解员在及时查清纠纷事实、明确调解诉求基础上,准确定位双方矛盾焦点在于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一方面站在卢某某角度,为其明确其赔偿责任,释明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对于湖北某人力资源公司,则依据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有理有据,努力缩小双方预期差距,“情理法”并举,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纠纷最终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