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某与喻某某之间损害赔偿纠纷
长轩岭街韩耀明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7日,魏某雇请喻某某到东西湖区某工地清理施工外架的建筑垃圾。喻某某在工作时意外滑落摔伤,魏某将其送医治疗,诊断为跟骨骨折。喻某某伤情稳定后,多次就赔偿问题与魏某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长轩岭街韩耀明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双方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对双方进行问询调查。喻某某住院21天,出院医嘱14天术后拆线,1.5月X线复查,全休3月。喻某某在院治疗费用已由魏某支付,但尚未做伤残等级鉴定。了解到双方对这起工作中造成的人身损害事实均不持异议,仅对赔偿金额有分歧:喻某某表示自己是在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的,虽然在医院的医疗费已由魏某付清,但后期医疗费用、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无着落。要求建筑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按照工伤应该赔偿上述费用15万元。魏某表示喻某某受伤是因意外引起,愿意给予赔偿。但其属于临时雇工,上班12天,并未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期已经结清医疗费三万余元,现在只能接受支付后期复查治疗费用。前期双方为此协商了多次未达成一致,伤者一度情绪激动,表示要去工地闹事,讨要说法。魏某则撂挑子,不愿意再谈。
调解员在全面掌握纠纷事实和各方诉求基础上,对该情况进行了分析研判,双方矛盾主要是赔偿主体确定和赔偿金额。
为此,调解员先跟雇主魏某沟通。关于喻某某提出“需赔偿后期医疗费用、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有明确规定,因此喻某某提出的赔偿内容是有法律依据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无论是按照工伤赔偿还是雇工人身损害赔偿,魏某都需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魏某长期与建筑公司合作,伤者扰乱公司秩序会为其带来负面影响,建议魏某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金额上多为伤者考虑。
对于伤者喻某某坚持要按照工伤赔偿的要求,调解员为其详细讲解了工伤赔偿流程及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则需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去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确认劳动关系后,伤者需做伤残等级鉴定,再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和赔付。在此期间,对方建筑公司可以就仲裁结果提出起诉,一审结束还可以提出二审、再审,整个流程长,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结合喻某某伤情并不算严重的情况下,按照工伤赔偿标准也不会比一般雇佣损害赔偿金额相差太多,建议其在责任主体和赔偿金额上适当灵活考虑,综合权衡利弊。
在明确魏某承担赔偿责任后,魏某认为喻某某提出除已付清的医疗费外再赔偿其他费用15万元太高,希望喻某某能降低金额。喻某某在听取调解员的宣传解释后,表示想节约时间精力,金额可以协商,只要合情合理就行。
为促使双方尽快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调解员参考同类案例,分析两种法律关系和赔偿标准的差别,将估算结果提供各方参考。最终双方同意按一般雇佣损害赔偿标准赔付,并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一、由魏某一次性赔偿喻某某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精神赔偿金等所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该款项不含前期魏某已支付的医疗住院费用32600元),赔付款项在协议签订当日转账付清。
二、喻某某及其家人收到上述款项后承诺不再向魏某及其公司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亦不得再主张其它赔偿要求。
三、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各不反悔,经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件是一起雇佣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受伤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确定责任主体和法律关系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双方实际形成劳动关系但又缺乏书面合同,按工伤认定的赔付流程办理势必会多花一些时间和精力,在此过程中有可能还会造成矛盾升级,调解员充分权衡了伤者和雇佣者的实际情况,给出两种赔付方式供双方选择,赔偿计算有理有据,不偏不倚,既有助于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又减少了双方在此件事情上的精力消耗,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自愿、灵活、高效的独特优势,最终使得矛盾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