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与冯某某之间损害赔偿纠纷

2024-07-30 11:33
来源: 区司法局

易某某与冯某某之间损害赔偿纠纷

黄陂区罗汉寺街阳光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9日,冯某某雇佣易某某在某村锯树。工作时易某某的手不慎被树枝砸伤。经黄陂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骨折,医院对伤处给予消肿、镇痛及石膏外固定治疗,并嘱咐易某某需每隔1周到骨科门诊复查。易某某自行支付在院治疗费用800元左右后,双方因赔偿医药费、后续检查等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自愿到街阳光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双方调解申请后,罗汉寺街阳光调解工作室当即展开调解调查,厘清调解思路,明确调解步骤,力争化争止戈。

第一步,调委会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面对面”调查纠纷经过。经了解,易某某受雇于冯某某从事伐木工作,并造成人身伤害。易某某手指受伤住院,产生了部分医疗费用,造成一段时间的误工,现因赔偿问题双方产生纠纷。

第二步,调解员着手进行双方的责任划分。双方属于劳动雇佣关系,易某某是普通农民工,没有伐木资质,缺乏安全意识,工作时未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致使在砍伐树木时右手拇指骨折。冯某某作为雇主,没有严格审查易某某等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伐木资质,便将伐木的工作交给他们,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易某某未做伤残等级鉴定,属于自主意愿,表示后期病情发展如何与冯某某无关。

调解员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明确告知了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双方均表示对这起工作中造成的人身损害事实及责任无异议,仅对赔偿金额有分歧:易某某认为治疗费用花了800元左右,手受伤后生活、工作都受到了影响,至少要赔偿2000元;冯某某则认为易某某属于临时雇工,年龄超过了60岁,不能按照正常的劳务工作者标准来评定,只接受支付治疗费用,对易某某的其他诉求不予承担。双方为此协商了多次没有达成结果,易某某一度情绪激动,表示要去对方家中闹事,讨要说法。

第三步,灵活变更调解方式,促成调解成功。调解员见调解僵持不下,就果断中止了“面对面”调解,迅速安抚受伤者的情绪。双方冷静下来后,后期调解采取单独约见、单独沟通、及时传达的方式进行。

首先调解员将近年来关于人身损害案例的赔偿结果告知易某某,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其换位思考,在赔偿方面作出让步。其次,与冯某某单独沟通中,让其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疏忽,因为图省事,图便宜就找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人员做事,没有考虑到事情存在的风险,导致事故的发生,冯某某也需要承担责任。

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经过反复多次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一、冯某某一次性赔偿易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二、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易某某及其家属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此次事故或关联事项等相关事宜向冯某某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要求其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案例点评】

本案件是一起劳务雇佣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调解纠纷时,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灵活运用法理引导、借助典型案例参考,给当事人做好心理疏导,及时化解矛盾,成功避免矛盾升级。本案例警示大家:在建筑、高空等行业作业时,通常伴有一定的危险性,提供劳务者一定要自身具备过硬的劳动技能,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对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保障工作环境、工作器械的安全性,选择专业对口的劳动对象,从源头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