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某与陈某之间人身损害纠纷
木兰乡乡贤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陈某与周某因工程工资在刘咀村赵家湾路口处产生分歧而发生肢体冲突,周某受伤并于当日被送往黄陂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4月4日出院。住院期间产生费用共计人民币5.5万元。出院后周某找陈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商赔偿金额未能达成统一意见,于是双方就此纠纷的事民事赔偿自愿申请木兰乡乡贤调解工作室负责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了解到周某有吸毒史,存在有过激行为致使矛盾激化的隐患,遂立即上报给木兰乡政府党委领导,经批示后,成立由乡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以及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调解专班,合力协调,促进调解。
调解员耐心劝导双方希望能够冷静面对此次纠纷,希望双方当事人能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部分为切入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陈某愿意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但周某这边认为自己受到人身方面伤害要求赔偿天经地义,狮子大开口,毫不退让。调解员考虑到其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不容易接受,在阐明法理的前提下,着重从情理方面作为突破口,引导周某认识“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做到得饶人处且饶人,从而化解纠纷。
调解员首先晓之以理,谈到周某跟陈某平时关系也不错,且两人村子相邻,平常抬头不见低头见,若因此事造成以后几十年关系不和睦,双方心里都不舒坦。若处理圆满,后期两人还有合作也说不定,人要为长远考虑,各自退让一步。接着,调解员剖析双方的过错,陈某与周某产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动手,只是周某伤情偏重,本质上双方均有过错,言明周某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调解结果】
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努力下,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木兰乡乡贤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协议如下:
一、陈某一次性支付周某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5000元。(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费等全部损失。)
二、陈某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赔偿后,周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案例点评】
本纠纷的成功化解得益于社会力量积极配合,各部门协调联动,主动积极参与介入,针对双方的争议点有的放矢,较好的预防了矛盾纠纷向恶性案件转化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