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某与陈某某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黄陂区滠口街郭海峰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张某某受雇于陈某某,2024年5月22日下午,张某某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中环商贸城做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被送往武汉脑科医院长江航运总医院治疗。事发后,双方围绕张某某受伤后的赔偿相关事宜发生纠纷,并就此双方自愿申请滠口街郭海峰调解工作室负责调解。
【调解过程】
滠口街郭海峰调解工作室依法受理双方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提出初步调解方案,采取以下几步来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1、调查取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纠纷事实无异议。张某某住院23天,陈某某已支付张某某治疗期间全部医疗费用38403.11元及住院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调解员认真审核了证据材料,仔细核对就医凭证和医生诊断记录。张某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至少应该按照工伤十级赔偿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陈某某认为已支付张某某治疗期间全部医疗费用38403.11元及住院期间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及住宿费,已经做到仁至义尽。最多赔偿包括前期已经支付在内的人民币捌万元整。
2、找准焦点,明法晰理理清双方关系。张某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但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针对矛盾双方争议,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晰法理,耐心释义后,双方协商约定同意按照人身损害十级残伤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
3、依法依规,合情合理计算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前期陈某某已支付张某某治疗期间全部医疗费用38403.11元及住院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及住宿费)。按照张某某这种情况,估计至少半年不能做事。根据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规定,计算如下:1、张某某没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服务行业平均工资为50337/年,全休6个月,误工费 =50337÷365×(30×6-23)=21666元;2、护理费按三个月计算=150×(30×3-23)=9850元;3、住院伙食费已支付;4、营养费按三个月计算,营养费=40×30×3=3600元;5、交通费已支付;6;住宿费已支付;7、残疾赔偿金=44990×20×0.1=89980元;合计125096元。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调解员的态度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员的方案,此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张某自愿放弃残疾鉴定,陈某某明确表示同意;2、根据张某某目前身体状况,陈某某向其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此款包括误工费、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后期治疗费以及一切不可预见的所有费用;3、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签订后,张某某承诺不再向陈某主张任何与此次矛盾纠纷相关的权利。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此次案件调解事实清晰、处理方式层层递进,调解过程公平公正。纠纷有效化解,得益于调解员在第一时间形成调解思路,对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减小分歧行之有效,最终达到双方心理预期,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矛盾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