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某某与武汉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易庆洪政法先锋队品牌调解室
【案情简介】
陈某某自2020年4月2日到2022年6月27日在武汉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绿化工作。期间公司未给陈某某购买社保,但承诺以货币方式给予一定补贴。现陈某某因货币补偿金未达到支付全额,与武汉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产生矛盾纠纷。于2024年6月底找到易庆洪政法先锋队品牌调解室,依法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全国模范调解员易庆洪受理此纠纷后,第一时间详细了解该事情的起因、经过,建立了全面的调查笔录。
陈某某十分气愤表示自己在公司上班几年了,与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之前承诺以货币补贴也没有到位,现要求公司必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司方表示出现这种情况,公司是存在一定责任的,也准备尽量弥补一些损失。陈某某听到这话后情绪很激动,表示这不是尽量的事,要求公司一定要给个交代。
见陈某某情绪激动,易庆洪先安抚陈某某情绪,随后表示大家来找我负责调解,一方面是信任我,一方面是希望尽快化解纠纷,那就请大家相信我能依法公平公正处理好问题。
为更好地推进案件协调处理,易庆洪积极与黄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就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件的处置方式入手,深入研究该案件的最佳处置方式。最终,易庆洪从法条上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释义:陈某某要求你们公司负责,诉求是合情合理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法律也有明确规定。见双方态度缓和,易庆洪继续对双方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双方均清楚认识到自身在这起纠纷中究竟行使哪些权利,哪些责任未尽到,哪些义务没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初陈某某与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应当为陈某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未给陈某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经过易庆洪的耐心劝导,双方情绪逐步稳定,陈某某降低了自己的期望值,做出了适当让步,提出了自己的最终诉求,公司方也表示同意接受,一次性补偿陈某某三个月的工资,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愿,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协议:武汉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补偿陈某某三个月的工资总计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整,陈某某承诺不再为此纠纷主张任何相关权利。
【案例点评】
劳动者在职时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保留好未缴纳社保原因的相关证据,依法维权;在用工成本较高的今天,企业用工自招录、体检、培训、购买社保等要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才不致因小失大。易庆洪政法先锋队发挥调解职能优势,积极加强与黄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间的沟通联系,坚持做到“一案一策、以案释法”,通过搭建“人社+司法”合作平台,专注涉企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化解,着力打造企业发展的“软环境”,推动辖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