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家属与杨某、闵某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5-01-24 11:35
来源: 区司法局

梁某家属与杨某、闵某等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滠口街郭海峰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9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梁某与杨某、闵某、陈某某等11人在黄陂区滠口街某餐馆聚餐。中午梁某和其他八人共喝了4瓶白酒。聚餐结束后梁某和在场的杨某、闵某等5人步行到附近的歌厅唱歌。下午3点多梁某返回餐馆开车并捎上了除杨某、闵某、陈某某另外的二人至滠口街四季美农贸城放下。随后梁某继续驾车行至黄陂区盘龙开发区腾龙大道附近时撞上护栏。梁某感到身体不适便立即拨打了120、122救援。120到达后将梁某送往医院抢救。梁某于2024年10月19日23时11分抢救无效去世。事发后,梁某的家属与同行聚餐的几人围绕梁某非正常死亡赔偿相关事宜发生了纠纷,于2024年12月18日到滠口街郭海峰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滠口街郭海峰调解室工作人员迅速调查取证,耐心听取涉案当事人的诉求。根据当事人各自的陈述,纠纷事实无异议。调解员认真审核了证据材料,仔细核对就医凭证和医生诊断记录。

梁某的家属认为同行聚餐的杨某、闵某、陈某某三人存在劝酒行为,提出向每人索赔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赔偿款。杨某、闵某、陈某某三人均认同在一起聚餐喝酒的事实,但在唱歌结束后就散了,梁某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在聚餐现场,大家都不知情。就梁某的意外,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但三人都已成家,上有老下有小,经济条件也不好,每人只能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

通过对涉案各方表述的了解,调解员发现矛盾焦点主要是涉案额度产生分歧。于是调解员分开涉案各方当事人,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引导其换位思考,从情理角度触碰各自情感,消除隔阂,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对杨某等三人诠释法理: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彼此之间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劝酒行为,而且明知梁某酒后要驾车却未提醒、阻止,是存在“过错”的,相互之间是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梁某家属沟通时,对梁某的遭遇表示遗憾。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本人酒驾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并且根据医院抢救结果, 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等基础性疾病,医生认为梁某的死亡不排除自身疾病可能。考虑杨某、闵某、陈某某三人的经济状况和参考其他司机的赔偿情况,建议梁某家属适当降低期望值。最终以杨某等三人每人赔偿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与梁某家属方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1、本协议书签订后,杨某、闵某、陈某某每人向梁某家属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共计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

2、本协议是涉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杨某、闵某、陈某某将赔偿金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支付至梁某家属指定的账户后,梁某家属承诺不再向三人再次主张与此次纠纷有关的其他权利。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聚餐饮酒后酒驾导致的非正常死亡纠纷。生活中类似案例中饮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情况并不少见。作为同席饮酒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同饮者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饮酒后还要承担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若同席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在同行饮酒人出现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那么两者之间就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了。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免不了亲朋好友聚餐欢庆。在饮酒庆贺的时候饮酒者自己应量力而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持“适度饮酒”原则;另一方面共同饮酒人之间应互助提醒,尽量不要劝酒,发现同伴醉酒后一定要将其安全护送回家,避免同伴因饮酒发生意外,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