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某某与沈某之间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黄陂区罗汉寺街阳光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2日沈某驾驶鄂WXXXXX小型轿车于早上7点左右在罗汉街桥头加油站与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擦碰,致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朱某某摔伤。朱某某送至黄陂区人民医院,经诊断为:1.左肩锁关节脱位。2.肋骨多处骨折。3.头部损伤。双方因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无果,遂向罗汉寺街阳光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详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发生事故的经过和双方诉求后,迅速梳理本案调解思路。确立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1.责任划分有争议。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沈某的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过,占主要责任。朱某某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占次要责任。
而沈某表示自己驾驶的小轿车并未碰到朱某某,他就从车上摔下去了,且有监控证明。朱某某则认为因为沈某的车辆经过,才导致摔伤的,应当由沈某承担全部责任。
2.赔偿金额有争议。朱某某认为医疗费用花了4万多元人民币,摔伤后没法工作,家里没收入,除全部医疗费用外还需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4000元。沈某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买了保险,且已经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了18000元,对朱某某提出超出保险赔付的费用不予认同。
针对以上争议,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向朱某某和沈某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调解员依据交警责任认定书和医院相关诊断摆事实、讲道理后,当事人双方都冷静下来面对此次纠纷,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和责任。调解员抓住时机,趁热打铁,让沈某充分认识到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并向伤者赔礼道歉,获得伤者谅解。随后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面对面向双方计算核算赔偿金额,并引导双方当事人作出适当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及时成功化解纠纷。
【调解结果】
一、沈某一次性赔偿朱某某除去法定保险以外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沈某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结,朱某某及其家属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此次事故或关联事项等向沈某及其家属主张任何相关责任。
三、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案例点评】
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出警后一般都会有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划分事故责任,这是调解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赔偿标准,由于伤者年龄较大,双方当事人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对交通责任认知不清晰,导致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增加。调解员查明基本事实,运用法规明确了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有效化解了这起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