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某某与戴某某之间损害赔偿纠纷案
祁家湾街卫平调解工作室
【案情介绍】
2025年2月11日22时许,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某村正在举行元宵民俗活动,本村村民章某某在活动现场观看游玩时头部意外受伤。章某某找到灯会头人代表戴某,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双方就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继而自愿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祁家湾街卫平调解工作室受理调解申请后按照如下步骤展开调解:
一、理清事实,明确责任。据章某某讲诉:2025年2月11日晚上10点左右,其在祁家湾街某村看灯时,突然感觉有个东西砸到额头上受了伤。意识到应该是被什么飞起的碎片砸到,她立即找到该村举办玩灯活动的组织者,在玩灯组织方一人的带领下先到祁家湾卫生院急诊,当日值班医生建议其到大医院检查。当晚她便自己叫车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急诊中心,做了检查,拿了药。后面为了方便就在村卫生室输液治疗。调解员了解事情经过后,接下来是明确责任主体。组织灯会的头人代表戴某某表示:章某某发生意外受伤时所站的地方离活动正中心有一定的距离,搞不清楚如何会被砸到,当日前来观看的群众也较多,所发之事纯属意外。章某某听完觉得对方是在推卸责任,激动的表示自己就只找灯会头人。戴某某则认为,前来观看灯会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若都找头人负责,还真担不起。陈述完后,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
二、安抚情绪,梳理诉求。在安抚了双方情绪后,确认双方都愿意进行调解。灯会头人代表戴某某表示在来调解室的途中,听村委会主任说伤者提出要赔偿两万元,认为金额过高。章某某表示:此次医药费两千一百元,营养费三千元,车费五百元,再算上几个月的误工费一万四千四百元,加起来就是两万。戴某某则觉得对方伤的是额头,不是眼睛或者是手和脚,不影响正常生活,也不会产生几个月的误工费,不管有无票据,愿意承担除误工费外的五千六百元费用,或者就整数六千元。章某某反驳表示:头也是人很重要的部位,自从受了伤,吃不好睡不好,因为这也耽误自己出去找工作。不接受只赔偿几千元钱的调解方案。
三、情理疏导、促成和解。双方当事人因金额之间的巨大鸿沟,争吵不休。见状调解员立马分开两人进行疏导:大家来到调解室协商就是为了达成统一意见,解决纠纷需要换位思考,要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一想,都各退一步,才能将矛盾化解。如果都不退让,针锋相对,双方坐在调解室就是毫无意义了。双方当事人听罢冷静下来,若有所思。调解员见状,提出双方各退一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章某某目前属于待业,无法按照误工计算赔偿金额。因为章某某受伤未能早日出去工作,建议戴某某在六千元的基础上适当再加两千元,就当是营养费了。同时也劝说章某某,作为民事完全能力人,参加民俗聚众这类活动首先要注意自身安全,现有证据也不能明确确定是何种物质导致受伤。且赔偿项目、数额应依法核算,其所提诉求若进入诉讼程序也可能不会全部得到支持。此次意外的发生确实影响了找工作,但也可能存在不能立马找到合意的工作情况,建议适当降低索赔金额的期望值。经过双方的考虑,一致同意赔偿金额为八千元整,最终促成和解。
【调解结果】
戴某某一次性赔偿章某某各项赔偿金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及双方伤害有关的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结。
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名后即生效。甲、乙双方均认可、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所述内容及签订协议可能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情形,双方均以承诺不再就此事产生纠纷,不再主张任何权利或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赔。
【案例点评】
舞龙舞狮灯会承载着居民对美好生活的祈愿,是一项充满地域特色与传统韵味的民俗活动。舞龙舞狮虽能增添节日氛围,但属于民间群众性自发组织,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保证安全尤为重要。从责任认定来看,活动旁观者是自发前往观看,应做好自身安全的保护。活动组织者也需维护活动现场秩序,时时提醒群众安全问题,活动前制定应急疏散方案,遇到紧急事故后按预案快速妥善处理。调解抓住了双方认知的不足,厘清各自立场和责任,达成协议,避免因邻里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导致矛盾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