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某某与某武术学校之间损害赔偿纠纷案
木兰乡乡贤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甘某某(男,16岁)在某武术学校就读,参与了该校在黄陂某景区演出活动,外出演出活动由学校组织,校方同某演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2024年4月27日,校方清点学生时发现甘某某未归队后报警。随后发现其在木兰某景区附近滠水河段溺水,经搜救队打捞上岸送往医院,法医鉴定甘某某符合溺水身亡特征。木兰乡分管领导指派木兰乡乡贤调解工作室调解员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参与调解工作。调解前,甘某某家属情绪非常激动,调解员第一时间与甘某某亲属沟通抚慰,为下步调解营造良好环境。
【调解过程】
2024年5月1日,甘某某亲属希望学校、演艺公司以及景区等尽快赔偿和处理善后事宜,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木兰乡政府针对这起意外死亡事件成立调处专班,按照甘某某家属、校方、景区等多方申请调解的诉求,木兰乡乡贤品牌调解室依法受理调解。调委会向涉案方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后,进入调解程序。
1、充分调查,耐心细致沟通梳纠纷。调解开始后,调解员向派出所了解事情详细经过,并与双方代表人分别交流,确认纠纷细节及诉求。甘某某亲属代表甘某表示:甘某某在河南省汝州市某阳光武术培训基地学习,其父母曾与学校多次沟通明确表示甘某某不能离开就读学校所在地,学校方面也表示同意。此次学校在未告知其父母的情况下,组织甘某某到黄陂区某景区参与演出活动,已经严重违背了学校与他们之间的协定,并且学校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演出也触犯了相关法律,因此甘某某无论是否得到带队老师同意外出登山,此次意外的发生,学校方、演艺公司以及景区都应承担责任,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共200万元。若不能达到他们的诉求,他们亲属十几人就到景区拉横幅并到省市上访,直到事情解决再回家乡。
校方代表人则表示:甘某某是在没有告知带队老师的情况下私自与另一名学生外出玩水发生意外的,学校方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甘某某家属要求学校方在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赔偿范围外再赔偿200万元实在是狮子大开口,不能接受。鉴于双方各执一词,且在“学生外出是否告知学校老师”方面存在争议,调解现场甘某某亲属也因突然痛失亲人抑制不住内心伤痛情绪不稳定时常需要中止调解。待调解小组工作人员稳定各方情绪后,引导学校、演艺公司、景区和甘某某家属各选出一名代表参与调解,各方都先冷静一下,在各自方面的负责人统一意见,避免发生进一步冲突,各方均表示同意。
2.主动沟通,真心劝导加普法厘责任。事件刚好发生在五一假期,为加快调解进程定纷止争,防止事态过大,调解员和木兰派出所教导员主动联系各方代表人,采取逐个劝导,聊天式调解。调解员在确认各方对事发当天的大致经过无异议后,提出调解的大致框架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方组织学生外出演出,甘某某意外身亡,学校存在管理疏忽,应当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七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质的演出也违反了上述规定,是导致甘某某出现意外的起因,无论学校方与演艺公司以及景区怎么协商亦或者是责任怎么划分确认,派出所教导员认定学校方都是此次事件的第一位责任方,建议学校方,主动担负起其应该承担的责任,给死者及其家属一个交代。随后,在征得其他方基本意见的情况下,学校代表人同意承担责任,只是对甘某某家属诉求的赔偿金额表示过高,没有那么大的赔偿能力。另一边调解人员与甘某某家属代表方单独沟通:表示甘某某的遭遇深感遗憾,不管是与甘某某同出去的同学还是校方或者演艺公司等都不希望此意外发生,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现在都希望把这个事协商出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因此建议甘某沟通时一方面自己尽量保持克制,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其他亲属的思想工作,在调解的时候尽量努力稳定情绪,不要进行言语攻击乃至人身攻击。同时列举以前类似的调解案卷与甘某沟通,继而以《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4年版)》切入,把赔偿金额合法合理的初步定为110万左右,甘某表示接受。
3、抓住时机,积极化解纠纷。各方沟通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后,调解员反复打感情牌,从死者为大,需要尽快安葬的角度劝解;从学校方一直提供甘某某家属十几人的食宿费用,化解矛盾的态度一直很积极方面劝解;从避免纠纷打疲惫的拖延战方面劝解。矛盾双方最终都各自退让一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学校和景区代表方向甘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整(1000000.00 元)。
二:付款方式:2024年5月2日支付人民币六十万元(600000.00 元);剩余四十万元(400000.00 元)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付清三十万,另外十万是学校为甘某某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赔付时间以保险公司给付时间为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延。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家属要求索赔金额较大,而且家属情绪不稳定,又因临近五一假期,若处置不当极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木兰乡各级部门高度重视,主动积极参与介入,针对双方的争议点有的放矢,耐心从情理法全方面进行劝导,较好的杜绝了此事向恶性转化的可能,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优化营商环境,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