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与黄陂某医院医疗纠纷案

2025-06-03 16:54
来源: 区司法局

肖某某与黄陂某医院医疗纠纷案

孙东林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患者肖某某(女,74岁)于2025年4月13日因病就诊于黄陂区某医院门诊,并于4月20日上午进入介入室手术治疗,当日12 时 15 分手术结束后送回病房。当到病房后值班医师发现患者出现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口吐白沫等情形立刻予以施救。 14 时 38 分心电图提示无心电活动,宣告抢救无效临床死亡。事件发生后,肖某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失遂产生纠纷,双方遂自愿向孙东林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工作室受理申请后,立即组织医疗纠纷专业调解员调查事实经过,收集相关证据资料,了解医患纠纷双方的初步想法。肖某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术前谈话、病情告知、术后监测、未明确告知术后可能出现的严重并发症及死亡风险情形中存在不足,从而导致患者未能受到良好看护,导致死亡。医院则认为已尽到合理告知和诊疗义务,有家属签字材料为证。而治病救人本就存在医疗风险,患者死亡系其自身情况变化太快、抢救无效而导致。

调解员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双方陈述,在正式调解前向双方代表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双方建立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调解的意识,公平化解纠纷。调解员指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患者也应理解医疗行为的风险性。

 随后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此次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形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患者肖某某在急诊过程中,医院对其进行了紧急介入治疗,并同肖某某家属进行了术前谈话和病情告知,履行了法定义务,但基于医疗专业性和群众认识的差异性,肖某某家属可能存在对手术风险和术后监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情况。同时,患者肖某某已经74岁,原本存在多种基础疾病,家属对于正常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应有基本认识。家属执意要求手术,即对肖某某手术过程中的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员基于以上分析,提出调解方案,建议医院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给肖某某家属分解治疗过程的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科普相关治疗知识,使肖某某家属建立正确认知,有助于互相理解。同时建议家属积极理解患者肖某某自身疾病严重性和医疗行为风险性,摆好自身心态,遇事冷静处理。经过几轮思想磨合,医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医院出于人文关怀,在经济方面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抚恤。并承诺在今后的医疗工作中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肖某某家属同意放弃基于该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双方签字确认后调解协议生效。

【调解结果】

黄陂区某医院一次性补偿肖某某家属叁拾伍万元整。

【案例点评】

     本案通过调解员和医院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认真分析事故的原委,引导双方达到同一高度认知,从而化解纠纷。需特别强:调解过程中,首先调解员要对矛盾双方的认知水平进行初步评估,要想调解成功,提前了解矛盾双方对涉及的行业性、专业性知识的认知能力,对法律知识普及的接受能力,这些都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其次调解员要有足够的敏锐度和耐心,准确抓住问题症结,释法明理,有效防止矛盾升级,消除当事人的对抗心理,最终达成矛盾纠纷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