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黄陂区某中学之间损害赔偿纠纷

2025-06-17 14:58
来源: 区司法局

张某某与黄陂区某中学之间损害赔偿纠纷

罗汉寺街阳光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0日上午10时20分某中学大课间活动时段,学生张某某私自翻越学生寝室栅栏时不慎摔伤,导致左小指中节指骨骨折。学生张某某家属因此事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学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罗汉寺街阳光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罗汉寺街阳光调解工作室接到双方申请后,立即组织当事人双方“面对面”调查了解。学生张某某的家属认为,孩子骨折发生事故在学校,学校监护不到位,虽学生张某某已年满十四周岁,但父母离异,家庭条件困难,所以学校应当承担孩子受伤产生的一切责任。校方委托代理人认为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并无过错:学生张某某自身违反校规私自翻越学生寝室栅栏,事故发生后,其班主任立即打电话通知其家属,并将学生送至附近卫生院作紧急处理后又送至武汉某骨科医院治疗,且其作为教育机构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多次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另外学校在设施场地地面、台阶等位置均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此次学生张某某受伤地点设施、设置规则等方面也不存在导致张某某受伤的潜在隐患。

因见双方当事人情绪还稳定,鉴于双方的矛盾焦点是“张某某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调解员开门见山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随即对学生张某某的监护人进行解释:张某某事发时已年满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款法律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张某某证实学校方存在过错。张某某表示,学校时常开展安全教育,是自己贪玩疏忽自身安全。调解员也向校方了解:学校栏杆的存在本就是告诉学生不可以私自外出和翻越的。张某某作为辨别是非的、限制民事行为的主体,在学校多次安全教育后仍自己翻越属于明知故犯,应承担此次行为后果的。

虽说此次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未存在明显瑕疵,但学生受伤发生点在学校,建议校方结合张某某家庭情况特殊性,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发从人道主义方面给予张某某一定帮助,与张某某家庭共同渡过难关。同时建议校方在学生安全教育方面要加大力度。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学生家属明白了学生张某某的翻栏杆行为并非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受伤,学校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而不是对学生的个人行为承担无限制的监护责任,对孩子受伤结果并无侵权行为;校方考虑到张某某家庭因素,同意给予张某某家庭人道主义帮助。

【调解结果】

一、某中学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学生张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伍仟元人民币(¥5000.00元)。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学校依法按资金审批程序办理,在双方约定时限内向张某某家属支付到位。某中学付清上述补偿金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学生张某某及其家属承诺不再追究某中学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式索赔。

三、双方确认完全理解本协议所述内容以及签订本协议所可能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且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情形。

【案例点评】

本案件中需要突破的难点是学生在校期间私自翻阅栏杆摔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在正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全面、定期排查安全隐患,从细节开始确保校园日常安全。致使本案产生纠纷存在的焦点在于双方各自对应应承担的责任不明确,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导致的。学生张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是在学校明确禁止且已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其自身违反了学校规定。调解员通过普法、解读、引导积极沟通协调、化解,避免矛盾升级。此案也给学校管理敲响警钟,校园安全时刻不容忽视。发生校园安全事故要正视面对,把安全事故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