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喻某与裴某某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姚家集街葛天才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喻某在裴某某家屋顶修缮过程中,不慎摔下受伤,事后自行就医治疗,痊愈后找裴某某索求赔偿,裴某某不愿赔偿,于是喻某妻子在裴某某家中大闹,裴某某报警,公安派出所出警维持现场秩序后,移交姚家集街葛天才调解工作室负责调解。
【调解过程】
姚家集街葛天才调解工作室征得矛盾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着手调查核实情况,鉴于案情较清晰,只是双方对事故责任认知不一,且性格执拗、情绪激动,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随即调整方式方法,采取“背靠背”将双方分开,告知双方冷静下来才有利于调解,并积极引导其万一调解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权,没必要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事与愿违而得不偿失,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
随后调解员多次电话向双方当事人表示关心,进一步了解情况:得知当事人喻某家庭困难,家中上有80岁老母亲,下有读高中的大儿子和读小学的小儿子,妻子照顾家人也无收入,这次受伤治疗都是借的钱。他表示这次去裴家大闹是自己不对,但确实是没办法了,裴某某一分钱都不愿意承担,自己只能这么做了。调解员告知喻某,绝对不能上门大吵大闹,应该充分相信法律“有理行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喻某当场表示愿意调解,诉求就是对方承担全部医疗费。
安抚好喻某后,调解员马不停蹄地去往裴某某家,在调解员的仔细询问下得知缘由:喻某并非自己找来的,是另一个工人带来的,而且喻某工作的第一天就出事故,所以不愿意承担赔偿。调解员耐心与裴某某解释:虽然喻某不是直接由其雇佣,但当另一个工人带来时没有及时反对制止还授意安排喻某在屋顶干活,也答应给予相应报酬,那么其与喻某就存在实际劳务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喻某受伤属于意外,裴某某是接受劳务方理应赔偿提供劳务方。裴某某在熟知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开始诉说自身家庭困难等,但对于赔偿态度也不再强硬了。调解员掌握到裴某某对于赔偿有认可意向时,抓准时机将喻某家庭情况如实告知裴某某,表明喻某也没有狮子大开口,只是要求支付其全部医疗费用。调解员找准矛盾焦点,从情、理、法角度出发消除了当事人的对抗心理,次日双方当事人就此次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裴某某一次性向喻某赔偿其就医产生的全部费用。
2、签订协议后,喻某承诺就此事不再以任何理由向裴某某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也不再产生过激行为。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本次调解过程中使用了冷却处理法、换位思考法、法律法规展示法等调解技巧,让未知的风险扼杀在摇篮,让复杂的官司止于一线。此次调解更体现出人民调解在一线工作中的重要性。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姚家集街葛天才调解工作室在调解过程中注重加强法治宣传,在法、理、情的融合兼顾中,努力实现“事了、人和”,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是践行“枫桥经验”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