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某与某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蔡家榨街礼义茶乡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9日上午10点蔡榨街蔡榨幼儿园组织孩子们户外活动时,幼儿王某某不慎从幼儿单杠上面掉下来,导致右边小腿胫骨骨折。王某某监护人黄女士与幼儿园之间就幼童受伤赔偿事宜产生矛盾纠纷。在2023年至2025年间,幼儿园同教办一起与黄女士进行沟通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向,遂2025年5月16日双方向蔡家榨街礼义茶乡调解工作室提出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向王某某的监护人黄某某询问相关情况,首先问黄某某孩子是在幼儿园活动玩耍单杠时不慎受伤,情况属实吗?她说不属实,并反问小孩子能玩单杠吗? 随后调解员又问受伤后学校有第一时间把小孩送去医院救治吗?她说没有第一时间送医院,是一个星期后才送去的。还说这么久了到现在对孩子受伤之事不管不顾,黄某某只能打市长热线找人管这事。两个问题下来调解员见监护人黄某某处于一种敌对和激动的情绪,便调整调解思路:先稳定黄某某的情绪。
幼儿园园长朱某某就黄某某不满之处做如下解释:第一关于单杠问题,学校所谓的单杠是针对小朋友身高而定制的幼儿玩乐教具设备,高度没有那么高,下面也铺设软包缓冲材料。第二孩子受伤处理情况,小孩摔下来后学校第一时间把小孩送去医院检查,当时医生说轻微骨折并做了石膏包扎处理。第三长时间没有联系是因为家属提出要去做残疾鉴定,园方便想根据鉴定结果再拿出解决方案的,所以期间没有打扰。监护人黄某某经回想园方确实是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到医院,而且孩子打石膏一个星期发生骨错位做手术后,园方每个周末也派老师去跟王某某玩游戏、聊天,安抚孩子。经过一系列的解释沟通,黄某某态度也已缓和。此次最大的矛盾其实是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才导致这么深的误会。
最后黄某某提出赔偿含医疗在内的所有费用3万元的诉求,表示这事给她和她女儿带来了很大的精神损失。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进行释法: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校期间学校有义务监管,此次幼儿玩耍意外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关精神损失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伤残情况未达到应支付精神抚慰金的程度。有关损害赔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应当赔偿残疾补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损害赔偿来计算赔偿金数额:前期幼儿在医院治疗所有费用都是学校支付的,就医时由学校安排车前行,因此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也不另外产生。最后就只剩出院后营养费和护理费,根据医院出院小结休息天数和医嘱加强营养等方面,最后算出赔偿金额9750元,黄某某表示接受。另外黄某某提出有关其他几条事项也一一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最后按照相关程序顺利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蔡榨幼儿园赔偿除之前垫付医药费之外其他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750元整(大写:玖仟柒佰伍拾元整)
二、住院期间伤者家长所划扣的共济费用由蔡榨幼儿园实报实销。
三、蔡榨幼儿园协助伤者去医院查看术后疤痕,后续会根据医生实际医嘱来执行,如产生相关费用由蔡榨幼儿园支付。
四、蔡榨幼儿园协助伤者家长黄莫某去医院打印出院小结及明细单。
五、伤者家长黄某某自收到上述赔偿金之日起,即视为双方已对本次事故达成谅解,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均自愿承诺不得就本案向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
【案例点评】
在本次意外事故中,幼儿园按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求安排幼儿参加户外集体活动并做了安全防护,老师也在旁边陪护,是正常的教育行为。但因幼儿园学生都不满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幼儿园依法需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监护责任。这起案例也是给幼儿园敲了警钟,对幼儿园内的户外设施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应当制定更严格的管理办法,既要适应幼儿的健康成长,又要保证孩子安全。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方式要得当,既要提醒家长合理索赔,又肯定园方积极处理的赔偿态度,促进其承担责任,最终达成合理赔偿协议,有效解决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