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某与某施工方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
黄陂区蔡店街李家春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黄陂区蔡店街某村聘请了某施工方开展河防整改工程,需租河道边的旱地用来堆放砂石料等,便与旱地主人李某某协商“以1000元的价格租用此地,并砍掉河堤旁阻碍施工的板栗树”。2024年7月该工程施工完成后,李某某多次要求施工方对砍伐的板栗树进行补偿及对租用的土地复垦,但施工方认为补偿价过高,拒绝补偿,由此双方发生纠纷,遂申请蔡店街李家春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申请调解后,迅速前往案发的村湾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此次村湾河道工程系黄陂区水务局直接发包,由黄陂区前川具有资质的某公司承建。根据村委会提供的信息找到施工方负责人伍某,其表示:该工程施工的前期,由村委会提前通知河道附近几家农户协调过,讲明需要租赁旱地临时堆放砂石材料并与农户各家签订租赁协议后方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河边的杂树及板栗树阻碍施工进度需要砍伐清理,遂请示村委会帮助协调,村委会反馈板栗树主人李某某同意砍伐,但并没有具体涉及支付板栗树需补偿多少钱。村委会主任表示,当时砍伐板栗树时是通知李某某到现场确认,并且告知每棵板栗树补偿价50元进行补偿,李某某同意后方才砍伐。
了解案情后,调解员组织施工方、村委会、李某某坐一起共同协商。李某某诉求: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盛果期(8年以上35年以下)每棵补偿180-900元,他家板栗树是1979年种植的,现在正是盛果期,总共砍掉36棵,共计32400元。施工方认为当时砍板栗树的时候是请示村委会同意后才砍伐,并没有说具体补偿金额,拒绝补偿。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或者根据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进行现场释法明理。施工方在了解相关法律后态度有所转变,表示愿意补偿,但补偿标准恳求商量。
调解员拿出当地石武铁路补偿标准让双方参考,按照当地铁路沿线经济作物补偿标准,李某某的板栗树补偿总计10800元,李某某表示愿意接受,施工方在请示公司领导后表示可以接受。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由施工方一次性补偿李某某壹万元整(10000元),当场履行。
二、租用的土地乙方负责复垦,前期村委会预垫付的2000元抵作两年的租用金。
三、李某某收到补偿金后,自愿放弃主张因乙方施工造成自身利益受损赔偿的其他一切权利和主张,不再追究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的责任。此次调解为一次性了断终结,双方无异议。
【案例点评】
此案是一起资产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双方在认知不同、理解不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纠纷,施工方认为由村委会兜底,负责河堤边的树木的清理工作。李某某认为损毁的经济作物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标准得到赔偿金,以致双方都没有共同可信的法律依据以及可参照的赔偿标准,难以达成一致。最后,调解员参照近期类似案例化解方案和相关规定,为双方提供参考意见,双方接受了补偿标准金额。此案件的和平化解,也为今后与此同类的纠纷的调解起到借鉴、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