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某与某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黄陂区前川街胡炳基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5年的一天,某小学学生田某在课间时不慎摔倒,导致左臂剧烈疼痛。学校老师立即将其送往附近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桡骨骨折,经附近医院保守治疗后效果不佳,又送往上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田某康复后,其家属与校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向黄陂区前川街胡炳基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室受理调解申请后着手准备联系双方协调化解纠纷,首先找出矛盾化解的关键点。
校方认为学校不存在设施隐患、管理疏漏,并在事发时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田某受伤和同学也没有关系,实属个人不小心摔倒所致,因此和学校是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过失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田某家属多次找学校维权,提出赔偿诉求,对学校教学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虽学校认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学校还是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田某5千元。
田某家属听完校方陈述后情绪激动,诉说自己孩子因为这次受伤花了很多钱,受了很多罪,学业受到了很大影响,家长照顾孩子的这几个月身心俱疲。孩子是交给学校的,事情发生在学校校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由于家属方的情绪激动,双方对责任划分意见不一。调解员立即调整调解方法,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
将双方分开后,调解员告知田某家属,冷静下来才利于成功调解。并就《民法典》相关法条进行释法明理深入剖析,让其家属方通过学法、用法的途径维权,同时了解自己在这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是否应承担责任等,并引导其调解能最快、最合心意地解决双方矛盾纠纷。万一调解不成,也不必担心,还可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权,不用担心学校不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更不用去学校“闹事”。
在安抚好了家属方后,调解员随即找到学校代理人,特意将《民法典》翻至相关章节,先让校方自行阅读法律条款后再对其进行详细讲解,告知校方通过依法调解,友好协商,能最快、最好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学校在承担责任的同时,既构建了安全校园体系、维护教育公平与权益,又保护了孩子们的人格发展,保护了孩子心理健康、提供了良好成长环境,于学校、学生、家长、老师而言,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在成功引导双方积极承担自身责任后,调解员再次将双方安排在调解庭组织调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收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田某不满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摔倒,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需自证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方可免责。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管理文件、教职工配备与履职证据、设施合规性证明、应急处置记录来证明管理没有疏漏,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校方明确表示自愿支付全部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家属方需提供就医相关病例、发票等。至此,双方达成一致,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小学一次性向田某支付其能提供的所有就医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二、签订调解协议后,田某家属承诺就此事不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该小学及校内教职员工主张权利或提出赔偿要求。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本次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的不同反应,使用了相应合适的调解方法,在双方冷静后,将《民法典》展示给双方,让双方先了解相关法律、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在此过程中沉淀情绪。在成功引导双方积极承担自身责任的同时,取得双方信任,再组织双方见面,进行面对面调解,及时、有效地成功调解纠纷。此次调解体现出人民调解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性,有效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调解的过程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法治意识,有力推动了基层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