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朱某某、丁某某之间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蔡店街李家春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9日下午17时44分,某校高三学生张某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在蔡店姚姚公路与腊梅街路口左转弯处时,同某校初二学生朱某某骑行的无牌三轮电动车(载着其同班同学丁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撞掉4颗牙齿、两车受损。经黄陂区公安局交通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主责,张某某次责。张某某治疗牙齿花费一万二千余元,其亲属要求朱某某给予赔偿。因赔偿协商不妥产生纠纷,双方监护人于2025年5月5日遂向蔡店街李家春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登记后,首先询问双方监护人是否认可黄陂区公安局交通大队2025年3月9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某监护人表示认可,但朱某某监护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表示不服。调解员建议其可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认定书复核。
2025年5月9日,朱某某监护人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交了责任认定复核申请。2025年5月21日武汉市黄陂区公安局交通大队重新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为:朱某某主责,张某某次责,丁某某次责。涉案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调解员询问涉案当事人对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同意见,朱某某监护人表示无异议,但丁某某监护人不服,认为自家孩子好心借车给朱某某骑行,也未收取任何费用,这次交通事故是朱某某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其无关,表示不应有赔偿责任。调解员向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定,此次事故中丁某某也需承担责任。因涉案人员均属未成年人,产生的民事行为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丁某某监护人再三考虑后表示愿意支付两千元赔偿款,朱某某监护人表示同意,张某某监护人也认同,三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一、经三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张某某治疗牙齿所用的费用为12462元,按照主次责划分,朱某某方和丁某某方共同承担费用的百分之七十(含丁某某方支付两千元),张某某方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三方均无异议。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朱某某和丁某某方向张某某方一次性支付前期医疗费的70%金额。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张某某及其监护人承诺不再追究朱某某、丁某某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三、三方确认完全理解本协议所述内容以及签订本协议所可能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且本协议内容是三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情形。
【案例点评】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受伤或者致人受伤而导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不仅仅是个“安全问题”,更直接引发明确的法律责任,且责任通常由父母等监护人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骑车一旦发生事故,产生的法律后果往往超出家庭预期,不仅仅监护人承担的赔偿,也可能在特殊情况下有其他责任人,比如车辆出借人。为了避免悲剧和沉重的法律负担,监护人也应履行教育职责:严禁未满16周岁青少年骑电动车上路,也勿将电动车借给未满16周岁人员骑行,审慎对待借出请求。此案中丁某某作为借车人给朱某某骑行,纠纷责任划分也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受法律约束,做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