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谢某某的损害赔偿纠纷
天河街张清平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6日6时许,天河机场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谢某某,通过T3航站楼安检进入后,因有事退出安检口,再次准备进航站楼时要求二次安检,谢某某认为短时间内无需重复检查,对安检员曹某的合规要求产生抵触,态度恶劣并引发口角,争执中谢某某率先推搡,曹某阻止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现场秩序混乱。
机场安保部门迅速控制现场后移交辖区派出所,民警调查取证并组织伤情鉴定,确认谢某某伤情未构成轻微伤。事发后,谢某某要求曹某赔偿就医及相关损失。但曹某认为自己合法合规履职,且是对方先动手,本人出于防卫而已,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赔偿,自己也不可能赔偿。协商陷入僵局无果,双方自愿向天河机场“三所两室”联调办公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25年12月08日,张清平个人品牌调解室入驻天河机场“三所两室”联调办公室参与调解,启动快速调处机制,指派专业调解员调处双方矛盾纠纷。调解员先调取派出所记录、监控录像及鉴定报告,核实“进出航站楼需重检”为机场强制性安全规定。随后,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摸清各自的真实想法:谢某某因工作紧急,情绪紧张导致行为失控;曹某履职合规,对承担赔偿存在抵触。
调解中,调解员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释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谢某某拒绝配合且率先推搡存在过错,曹某肢体接触谢某某,造成对方人身损害,需担责。同时从“同事共处”“机场形象”角度疏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针对赔偿诉求,调解员根据就医票据核算合理范围,结合过错程度与经济状况提出双方能够接受的建议。经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曹某一次性赔偿谢某某各项损失28000元(含前期医疗费),于12月8日转账支付,谢某某自愿承诺放弃其他诉求。
【案例点评】
高效化解这种“人流量大、节奏快、场景特殊”区域类矛盾纠纷是机场调解的显著特点,为保障出行效率,应对复杂主体,天河机场联调办公室以“快”为基调,保障航空从业人员、旅客等不影响航班时间。及时化解冲突本身就是对机场秩序和飞行安全的重要保障,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有效防止普通冲突升级为扰乱机场秩序事件,助力航空高效运营和平安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