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家属与洪某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黄陂区孙东林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5年07月31日22时40分,洪某驾驶闽字开头的小型轿车超速行驶至腾龙大道某小区门前路段时,与骑两轮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及其电动车上乘载的小孩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针对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事宜,王某家属与洪某自愿向孙东林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按照调解流程受理案件,详细记录调解调查笔录,收集查阅证据材料后,迅速梳理出本案的调解思路,着手化解矛盾。
首先确认了本案调解需攻克的争议焦点就是矛盾双方对交通大队出具认定“洪某与王某同责、陈某无责”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存在异议。王某的家属认为是轿车碰撞电动车,电动车属于“弱势”群体应无责,所有损失、责任由洪某承担。洪某则认为王某骑电动车逆向行驶,且车上乘载小孩,应该由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从而导致洪某对王某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同。
针对责任划分争议问题,调解员告知双方“若对认定书不服,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时适时从法律角度分别向洪某、王某家属耐心细致的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款。明确告知:洪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条款内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且搭载儿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待双方情绪缓和后,调解员继续向洪某、王某家属摆事实、讲道理,将交通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中明确说明“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洪某、王某家属听完后表示对“同等责任”认定的理解认同。调解员运用换位思考,感同身受地和双方家属交心,事故已经发生,尽快处理后续事宜,有助于各自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调解流程至此,双方情绪过渡平稳。
最后调解员采取“面对面”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计算出应赔偿金额,双方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洪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各项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元)。
二、本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双方认为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协议签订后,洪某一次性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后,王某家属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洪某及其家属主张此事延伸的其他权利。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纠纷,人们长期以来形成了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弱势”一方,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刻板认识,导致双方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以至于矛盾升级迟迟不能结案。
调解员调解的第一步就是细心疏导,促使双方从情绪失控到理性思考。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人情绪容易失控,一旦处理不好,便会矛盾激化,调解员需善于控制事态的发展变化。其次把握双方争议焦点、对症下药,及时消除双方误会,化解双方隔阂,达到调解处理纠纷的目的。再次,依法依规调解,普法到位,矛盾双方认知提升。因此,矛盾化解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