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武汉某环保有限公司就熊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6-04-01 17:22
来源: 区司法局

孙某与武汉某环保有限公司就熊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黄陂区李家集街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71岁的熊某是武汉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临时雇佣的劳务人员,从事保洁工作。2025年5月19日8时许,熊某在清理垃圾时被车牌号为鄂AXXXXX的垃圾清运车厢体砸伤,后被及时送往黄陂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环保公司与孙某(系熊某的妻子)对此事故协商无果,特申请李家集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从矛盾双方那里做好事故的调查笔录后,运用同理心,温和的态度展开一系列调解工作,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一、核实事故经过:1、熊某系垃圾清运车清理垃圾时,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被存在安全隐患的垃圾车厢体砸伤,导致抢救无效死亡调解员收集了熊某的劳务合同、工作记录、医院抢救治疗费用等材料,确定了双方对事实无异议。

二、调解员分别与双方沟通,梳理核心争议:熊某家属孙某(系熊某妻子)主张按工亡标准赔偿,环保公司认为熊某超出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年龄,双方则属于劳务雇佣关系。因赔偿标准不同、赔偿金额也不同,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

三、法律解析:一方面,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同熊某家属解释,熊某与环保公司属于临时劳务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按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环保公司存在设备故障维修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熊某若未主动提出修整诉求,且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相应承担次要责任。另一边,调解员结合事故调查结果,指出公司管理明显存在漏洞——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未开展安全培训,未配备防护设备,因此导致此次严重事故的发生。调解员为环保公司代理人现场解读法律条文,结合同类案例分析责任承担及赔偿标准,并督促公司规范运营,修整车辆安全隐患、保障供给,保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四、面对面调解:待双方情绪缓和、法律认知统一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见面调解,围绕赔偿金额、责任划分、履行方式展开协商。考虑到熊某家庭困难,建议环保公司在法定责任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体现企业社会责任。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和协调下双方最终接受了调解方案,一致同意一次性调处且承诺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调解结果】

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由环保公司向熊某家属一次性支付赔偿人民币陆拾壹万元整(¥610000元),包含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超出实际赔偿额度属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支付的款项。

二、环保公司依熊某家属指定将赔偿款转账支付至代理人孙某的开户银行账户。

三、履行给付后,此纠纷调解即告终结,熊某家属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环保公司及其他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环保公司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付清赔偿款后即取得对其他主体的追偿权,熊某家属应予配合。

四、本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情形,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案例点评】

调解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合理划分双方过错责任,既明确了精准定责,依法调解,做到于法有据、公平公正,让双方信服。同时安抚家属情绪,结合其家庭情况综合调解,避免矛盾激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源头预防同类安全事故发生, 同时注重源头治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实现“调解一起、规范一片”的效果,体现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防范风险、促进和谐”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