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姜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6-04-27 16:44
来源: 区司法局

马某某与姜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木兰乡乡贤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5年06月11日,马某某在木兰某训练营参与训练期间休息散步时,遭遇同在训练营的学员姜某某无故拳打脚踢,马某某身体与心理均受到一定程度伤害。木兰某训练营介入并向木兰乡乡贤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说明情况,主动申请工作室调解此次纠纷,工作室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征求得知矛盾纠纷双方意向,均同意自愿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工作室受理双方调解申请后,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产生纠纷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双方所诉情况基本一致。马某某表示:自己与姜某某此前根本不认识,也未有过交集亦或者矛盾,当天在操场散步就无缘无故遭受姜某某打耳光和拳脚相向,感觉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乃至之后也有可能面临进一步的伤害或者报复,必须给予姜某某严厉处罚;姜某某则承认:事情发生之前,自己与训练营教练发生争吵,确实心情烦闷,没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导致对马某某造成伤害,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马某某情绪有点失控,担忧后续面临再次的无故伤害或报复,调解员对马某某进行耐心安抚,并留出合适的时间与空间让马某某舒缓情绪,情绪平和下来后再同姜某某开展交流。调解员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释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姜某某无端打人确有过错,需担责。

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调解员再一次组织双方面对面交流,姜某某诚恳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赔偿以及尽可能补救。而马某某再次表达担忧姜某某还会无故伤害自己,乃至会报复自己,调解员对其反复安抚,并从心理学角度进行疏导,树立信心,乐观健康与人相处,同时坚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绝不手软。另一方面,调解员对姜某某及其亲属等相关人员进行释法明理,让其换位思考后,均明确表示不会再无故找寻马某某麻烦,承诺如有违反,自愿加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多轮耐心细致沟通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姜某某一次性支付马某某人身损害赔偿全部款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后期心理辅导费用和身体检查费用等,当场微信转账。

二:协议签订之后,姜某某及其亲属乃至跟姜某某相关人员均明确表示不会再无故找寻马某某的麻烦,承诺如有违反,姜某某自愿加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堂哥李某某也承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不大,虽未造成严重伤害,但容易对当事人身心健康产生恶劣影响,此时,调解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调解员主动介入,促使双方化解矛盾纠纷,展现出了高效、专业的工作能力。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重安抚双方情绪,避免矛盾激化,耐心从情理法全方面进行劝导,较好地杜绝了此事向恶性事件转化的可能,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