陂政复决字〔2023〕7号

2023-12-01 11:45
来源: 区司法局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冯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运输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将其提交的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本机关,本机关2023114收悉,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签收。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违法,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程序合法。

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武汉市xxxx公交驾校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运输局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车型、教练场地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2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的获方式及途径,并于2月2日将答复书及查询结果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根据上述规定当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

综上所述,本级行政机关2023年2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6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要求公开武汉市xxxx公交驾校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运输局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车型、教练场地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为纸质书面形式,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为EMS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申请后于202321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2月2日将答复书及查询结果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快递邮寄记录、《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2、被申请人提供《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微信快递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自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至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这期间已超过20个工作日,且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政府信息需要延长答复期限。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系违法。

鉴于被申请人已202321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规定。本机关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告知申请人属于程序空转,已无实际益处。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运输局就申请人冯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告知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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