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1月16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前川街XXX、XXXX两项目所在地块上报省政府的报批手续”。
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结论为:“前川街XXX、XXXX两项目所在地块上报省政府的报批手续”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
对此申请人不服,认为上述答复,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也没有考虑案件客观情况,故向贵府申请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另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案涉“前川街XXX、XXXX两项目所在地块”属于申请人与多名农户共同经营管理的武汉某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地块,在征地拆迁时,并未征得武汉某合作社集体成员的同意。而实际情况却是,绝大部分地区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如上述报批手续尚未得到批准,则不可能发生动工及拆迁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 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其中就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前川街XXX、XXXX两项目所在地块上报省政府的报批手续”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2022年10月31日,复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黄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申请公开“‘XXX’‘XXXX’东寺社区,前川街,土地局等上报省政府的报批手续的真实内容,以及该宗地的征地通告,省政府对该宗地的批准批复文件勘测定界图等”的政府信息。是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复议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送达给复议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答复,并将可以公开的内容作为附件提供,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征地公告、批准批复文件、勘测定界图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公开并将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此外,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报批文件,属于征地报批过程中的过程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
三、复议申请人错误理解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土地过程中报请上级部门批准的文件,即申请人所称的报批手续,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已经进行了阐明。申请人认为“该征地未获批准”属于对答复书的误解,有关征地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予以了公开。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复议申请或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表,要求公开“‘XXX’‘XXXX’东寺社区,前川街,土地局等上报省政府的报批手续的真实内容,以及该宗地的征地通告,省政府对该宗地的批准批复文件勘测定界图等”,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且申请人已签字确认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被申请人提供《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前川街XXX、XXXX两项目所在地块上报省政府的报批手续”属于内部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故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公开的范围,可以不予公开。
而对于申请人的申请,针对可以公开的部分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的期限作出答复予以公开,不存在违法行为,无需撤销并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