陂政复决字〔2023〕55号

2024-04-03 09:35
来源: 区司法局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交通大队

申请人杨某某因不服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交通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3625日收到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