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陂政复决字〔2023〕143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前川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前川街道办事处对其申请宅基地建房审批不予通过的决定,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材料,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15日收悉,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前川街X的宅基地建房审批不予通过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通过村组织向被申请人申请前川街X的宅基地建房,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022年9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信访部门提起申诉,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申请人出具前川街访[2022]X号信访事项答复性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申请的前川街X的宅基地离公路不足20米,建房报批手续未审批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农经发[2019]6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及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规[2020]5号《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由农户提出申请,街乡政府审批,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通过村组织递交的申请材料后,未直接向申请人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仅在申请人进行信访后,在未进行相关实地勘测的情况下,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因申请建房的宅基地离公路不足20米(经申请人测量超过20米),申请未获审批。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根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表述,申请人于2021年通过村组织向被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建房,2022年9月26日再次向被申请人信访部门申诉。被申请人根据调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建房的宅基地离公路不足20米,于2022年11月2日向申请人告知并出具建房手续不能审批通过的答复意见书。申请人收到该答复意见书后,因不服于2023年6月13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已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申请人通过村组织向被申请人申请前川街X的宅基地建房,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被申请人信访部门提起申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前川街访[2022]X号信访事项答复性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宅基地离公路不足20米,建房报批手续未审批通过,于2022年11月1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黄陂区农村宅基地(农民建房)政策宣传卡、宗地图、一户一宅证明、申诉书、信访事项答复性处理意见书;
二、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信访事项答复处理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其宅基地报批手续未予通过。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六十日申请期限,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