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陂政复决字〔2024〕374号
申请人:蓝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2月11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武汉某公司违法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生活所需于2024年11月14日在拼多多某旗舰店花费25.2元购买了200粒正品假一赔十文命鱼油深海软胶囊学生成人中老年补脑DHA。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保健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更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申请人将此案通过12315平台反馈至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服。被申请人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综上,被申请人草率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单,举报“武汉某公司通过拼多多店铺销售产品虚假宣传”的线索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
二、经查,武汉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备案凭证齐全。经现场检查,武汉某公司未发现违反市场监管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2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申请人请求没有依据,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某旗舰店购买了由武汉某公司销售的“诚恩康”牌鱼油软胶囊(以下简称案涉商品)。申请人认为武汉某公司通过网络店铺销售的案涉商品涉嫌虚假宣传,遂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
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对武汉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案涉商品由山东某公司生产,由北京某公司供货给武汉某公司销售。山东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齐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北京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武汉某公司营业执照齐全,具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武汉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经询问,武汉某公司表示曾在拼多多网店案涉产品详情页中有过“EPA:DHA搭配合理更有效”的描述,为了防止客户误解,已更换了详情页。武汉某公司提交了案涉商品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商品检验合格。
2024年12月3日,武汉某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表示案涉商品详情页所写为美国心脏协会前任主席说过的话,并非无中生有,现已更换了详情页。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以现场未发现武汉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商品实物图片、购买订单截图、商品详情页信息、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
二、被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答复书》,申请人举报材料,武汉某公司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山东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北京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武汉某公司《情况说明》、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报告,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商品图片及详情页信息、《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不予立案告知截图。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有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因武汉某公司的登记住所地在武汉市黄陂区,故被申请人作为区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有权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12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程序合法。
三、关于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对武汉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其营业执照齐全,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案涉商品有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显示商品检验合格。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武汉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同时,根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宣传页面显示,申请人主张的虚假宣传内容,已标注引用自美国心脏协会前任主席说过的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鉴于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武汉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