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陂政复决字〔2025〕60号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5年2月24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投诉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挂号信单号为:XA42161667245)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武汉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事项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11月9日签收,从申请人投诉举报至今,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程序违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签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但在此期间申请人未得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根据上述规章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超期履行告知职责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应当确认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武汉某公司生产的‘华榕单晶冰糖’标签虚假标注”的线索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
二、经查,武汉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齐全。武汉某公司生产的“华榕单晶冰糖”外包装标签标识标注“品名:“单晶冰糖”,配料:“单晶体冰糖”,等级:一级食品执行标准号:GB/T 35883”,原料是从柳州某厂购进,原料包装袋标注:质量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 35883等内容。武汉某公司提交了原料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测报告。武汉某公司作为食品分装生产企业,仅对原料进行分包未加工,所生产的产品系合格产品,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2月2日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
三、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予以受理,并于当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鉴于武汉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责,申请人请求没有依据,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政编号为XA42161667245)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武汉某公司生产的“华榕单晶冰糖”(以下称案涉产品)涉嫌标签虚假标注。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予以受理决定。2024年11月30日,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不接受申请人的赔偿要求,明确拒绝调解。因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于当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武汉榕丰园贸易有限公司(履职申请)》及邮寄信息、商品实物图片、购买小票详情。
二、被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答复书》,申请人举报信及材料,《情况说明》《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短信告知凭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理投诉事项的告知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2024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予以受理并于当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予以受理决定。后因某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对投诉的处理职责,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