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陂政复决字〔2025〕198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5月15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初步审查后,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陂复补字〔2025〕26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出示有效商品检测报告。
申请人称:2025年5月5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商家商品质量问题,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联系,且未向申请人出示任何凭证,就直接回复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未进行实地核实,对于工作不作为,敷衍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举报“武汉某公司销售的‘唯她净抽纸’产品标签未按规定标注产品规格”,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
二、经查,武汉某公司有营业执照。被举报人销售的“唯她净抽纸”产品标签未按规定标注产品规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时,被举报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证明产品无质量问题。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依据,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武汉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唯她净抽纸(以下简称案涉产品)标签未按规定标注产品规格的线索。2025年5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案涉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产品层数。被举报人出具了营业执照及案涉产品检验报告,被举报人经营范围包含日用百货销售,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案涉产品所检项目均评定为合格。
同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无质量问题,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5年5月7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申请行政复议申明事项》。
2、
被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答复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有处理案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因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地在武汉市黄陂区,故被申请人作为区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有权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线索,2025年5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向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因被举报人已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程序合法。
三、关于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日用百货销售,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虽然案涉产品未标注产品规格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产品无质量问题,且被举报人已及时改正。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4日
陂政复决字〔2025〕198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5月15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初步审查后,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陂复补字〔2025〕26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出示有效商品检测报告。
申请人称:2025年5月5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商家商品质量问题,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联系,且未向申请人出示任何凭证,就直接回复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未进行实地核实,对于工作不作为,敷衍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举报“武汉某公司销售的‘唯她净抽纸’产品标签未按规定标注产品规格”,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
二、经查,武汉某公司有营业执照。被举报人销售的“唯她净抽纸”产品标签未按规定标注产品规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时,被举报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证明产品无质量问题。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依据,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武汉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唯她净抽纸(以下简称案涉产品)标签未按规定标注产品规格的线索。2025年5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案涉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产品层数。被举报人出具了营业执照及案涉产品检验报告,被举报人经营范围包含日用百货销售,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案涉产品所检项目均评定为合格。
同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无质量问题,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5年5月7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申请行政复议申明事项》。
二、被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答复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有处理案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因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地在武汉市黄陂区,故被申请人作为区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有权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线索,2025年5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向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因被举报人已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程序合法。
三、关于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日用百货销售,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虽然案涉产品未标注产品规格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产品无质量问题,且被举报人已及时改正。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