陂政复决字〔2025〕220号

2025-09-05 15:25
来源: 区司法局

陂政复决字〔2025220

申请人芦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02565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审查,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产品标签违法问题重新调查;3、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4、请复议机关实际调查,查阅被申请人核查过程中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申请人于2025年4月26日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武汉某公司生产的“糕点(湖北酥糖)”(订单号:250426-627058941562992)。该产品标签标注:产品类型为熟粉类糕点,加工方式为冷加工。经查证,该标注违反以下规定:1.《GB/T20977-2007糕点通则》第3.1.4条:熟粉糕点定义:“经加热熟制的原料成型后不再经过加热而直接制成的产品”(即热加工)。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介绍食品。”

二、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及认定错误。

1.未依法调查产品实际工艺:被申请人仅依据企业单方提供的工艺流程图认定加工方式为冷加工,但未核实实际生产过程是否符合流程图描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全面调查)。现场未发现库存产品,但未要求企业提供生产记录或对申请人购买的实物进行检测验证,属于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

2.错误解读国家标准:GB/T20977-2007第3.1.4条明确规定熟粉糕点属于热加工(原料需预先熟制),而企业自称为“冷加工”与其标注的“熟粉糕点”自相矛盾。被申请人却以“原料预先熟制”为由支持企业主张,完全忽视标准定义,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3.回避核心违法事实:申请人投诉核心是标签虚假标注,但被申请人仅以“有检测报告”“资质齐全”为由不予立案,对标签欺诈问题未作任何实质性回应,违反《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4.关键证据缺失:被申请人采信的“检测报告”未说明检测内容是否包含工艺合规性,且未依法抽样复检。未说明产品标注类型熟粉糕点,标注冷加工符合该产品执行标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核查产品实际工艺、片面采信企业说明,且错误解读国家标准,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新调查。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2025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举报武公司生产的糕点(湖北酥糖)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

二、经查,武汉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齐全。依据糕点分类GB/T30645-2014),冷加工糕点的定义是在各种原料加热熟制工艺后,在常温或低温下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冷加工糕点示例类别中就有熟粉糕点,被举报人生产的“糕点(湖北酥糖)”工艺流程符合冷加工糕点的定义要求,其加工方式为冷加工,且被举报人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冷加工糕点中有熟粉糕点(冷调韧糕类、印模糕类)被举报人生产的产品有检测报告,无质量问题,根据核实的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相关条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函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申请人请求没有依据,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请求。

经审查明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武汉公司生产的“湖北酥糖”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2025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武汉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武汉某公司出具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酥糖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武汉莫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为糕点,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有冷加工糕点、熟粉糕点(冷调韧糕类、印模糕类)酥糖所检项目符合国家标准

经查,冷加工糕点指的是在各种加热熟制工序后,在常温或低温下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武汉某公司生产的“湖北酥糖”是将小麦粉、麦芽糖等原料预先制熟后,再与其他辅料混合而成的糕点,加工方式为冷加工。被申请人认为,武汉某公司生产“湖北酥糖”的工艺符合冷加工糕点的定义及要求,且产品无质量问题,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于2025年52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湖北酥糖产品图片、网络购物订单信息截图及快递图片、《关于芦某某投诉举报武汉某公司生产的“糕点”涉嫌违法一事的回复》《糕点分类》

二、被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答复书》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申请人举报材料,武汉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现场笔录》《情况说明》《糕点分类》《酥糖出厂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芦某某投诉举报武汉某公司生产的“糕点”涉嫌违法一事的回复》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有处理案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因武汉某公司的登记住所地在武汉市黄陂区,故被申请人作为区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有权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2025年5月8日对武汉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因无举报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程序合法。

三、关于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用语的含义:(十三)冷加工糕点,指在各种加热熟制工序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

本案中,武汉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为糕点,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有冷加工糕点、熟粉糕点(冷调韧糕类、印模糕类)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武汉某公司生产“湖北酥糖”的工艺符合冷加工糕点的定义及要求,且产品无质量问题,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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