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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比例 |
检查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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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武汉市黄陂区烟草专卖局 |
持证烟草专卖品经营主体 |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是否存在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2.烟草专卖零售企业或者个人是否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3.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行为。 4.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 5.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将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6.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的行为。 7.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的行为。 8.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的行为。 9.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和转让是否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日常检查 |
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2次; 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4次;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6次。 |
12% |
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国家局、市局关于卷烟市场日常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确保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到位,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