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规则(试行)

2025-09-03 12:05
发文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4-12-25 10:10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2284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黄陂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规范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完善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评价创新试点工作落地,根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23)国家标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通用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则(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应用及监督管理;鼓励辖区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参照本规则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条 基本原则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动态管理、分类施策、特色适配”原则,以信用数据为基础,以信用分级为核心,融合省级通用标准与区级特色要求,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

第四条 评价维度企业信用评价从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履约行为三个核心维度开展,结合黄陂区产业特细化评价方向:

1. 履约意愿:涵盖企业发展规划、治理结构、品牌建设,额外纳入“区域产业适配度”评价;

2. 履约能力:包含财务能力、研发能力、市场能力等,新增“特色产业能力”指标;

3. 履约行为:公共信用记录、守信信息、税务社保履约情况,重点强化“特色产业能力”

第五条(指标构成)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通过计算基础指标和专项指标总和得出:

1. 基础指标(总分100分):包含通用性指标,覆盖企业资质、经营行为、社会责任等。

2. 专项指标(总分10分):结合地区或行业特色设置,如科技创新、绿色环保等。

3. 总分计算:基础指标与专项指标之和不超过100分

第六条 权重确定  指标权重采用“专家德尔菲法+熵权法+区域权重调整”结合的方式确定,确保科学性与合理性。动态调整权重时需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周期

第七条 数据归集企业信用数据通过“湖北省智慧监管一张网”平台归集,来源包括:

1. 省级共享数据: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生态环境等省直部门共享数据

2. 特色数据: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十星”数据信息。

第八条 (评价周期)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季度评价+动态评价+专项评价”相结合:

1. 季度评价:每季度底前完成评分,次月公示;

2. 动态评价:对突发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与结果应用

第九条 (等级划分)根据总分将企业信用分为A、B、C、D四类:

A类(80-100分):履约意愿和能力极强,综合表现优秀。

B类(70-80分):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强,综合表现良好。C类(60-70分):履约意愿和能力不足,综合表现较差。

D类(0-60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综合表现极差。

第十条 (激励和惩戒)

A类企业:享受“绿色通道”、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政策扶持倾斜等;

B类企业:按常规监管要求管理,鼓励提升信用等级;

C类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D类企业:依法限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格,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公共平台公示。

第五章 信用报告

第十一条(信用报告)对接湖北省智慧监管一张网小程序推送A类企业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实时并提供信用报告下载。同时将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参考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三条(信用修复)失信企业可通过履行法定义务、整改失信行为、参加信用合规培训等方式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后重新评价,结果同步更新。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区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工作规则由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通用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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